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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控、省控企业和市属单位污染物防治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库。 县、区(开发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可以从本级项目库中,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选择部分项目统一申报列入市级项目库;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开发区)申报的项目进一步筛选后,录入市级项目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未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公共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项目、生态示范建设项目、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和监测标准化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环境保护技术支撑项目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二)属于新、扩建项目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四)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先建后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不属于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已经建成运行或者试运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经专家评审,具有明显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申请和拔付程序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与所管辖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本辖区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中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国控、省控企业和市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当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所报项目须从市级项目库中选取。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投资、建设地点、环境效益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三)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及相关证明。 (四)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的,应提供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立项审核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市环保局在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使用资金额度较大或启动资金困难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拨付50%使用资金;在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将剩余50%使用资金拨付到位。 对“先建后补”的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落实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报账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接受环保、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