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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国控、省控企业和市属单位污染物防治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库。

  县、区(开发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可以从本级项目库中,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选择部分项目统一申报列入市级项目库;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开发区)申报的项目进一步筛选后,录入市级项目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未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公共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项目、生态示范建设项目、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和监测标准化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环境保护技术支撑项目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二)属于新、扩建项目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四)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先建后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不属于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已经建成运行或者试运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经专家评审,具有明显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申请和拔付程序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与所管辖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本辖区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中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国控、省控企业和市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当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所报项目须从市级项目库中选取。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投资、建设地点、环境效益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三)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及相关证明。

  

  (四)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的,应提供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立项审核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市环保局在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使用资金额度较大或启动资金困难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拨付50%使用资金;在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将剩余50%使用资金拨付到位。

  

  对“先建后补”的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落实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报账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接受环保、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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