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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监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天津市安监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津安办〔2011〕46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40万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25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8·16”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严格行政许可,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设施安全条件、仓储设施与其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产品品种、级别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等情况。指导和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的规定,实施改造提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周边安全距离、储存限量、产品品种和级别等,切实提高经营许可工作质量。

  

  三、强化隐患治理,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改造提升。各区县要进一步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充分利用当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库存较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推进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改造提升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彻底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禁批发企业购买非法违规、假冒伪劣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和超量储存、严禁批发企业转包分包,或将仓库转租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区县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毫不松懈地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健全完善情况通报、线索传递、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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