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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义务。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恶意串通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情况,并修改自身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的; (七)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八)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影响采购人采购工作的; (九)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不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一)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十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三)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十五)不及时维护产品型号和目录、维护信息不准确、导致不良影响,或控价、控货、限制协议供货供应商合法竞争的(仅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的生产企业); (十六)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在相同的情况下,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承诺的(仅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的代理商); (十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条 供应商在投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