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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财采[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1〕1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义务。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恶意串通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情况,并修改自身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的;

  

  (七)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八)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影响采购人采购工作的;

  

  (九)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不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一)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十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三)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十五)不及时维护产品型号和目录、维护信息不准确、导致不良影响,或控价、控货、限制协议供货供应商合法竞争的(仅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的生产企业);

  

  (十六)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在相同的情况下,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承诺的(仅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的代理商);

  

  (十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条  供应商在投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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