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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和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区县财政部门做出记录后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供应商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和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后,应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时,应就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做出相关规定。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对于被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且该记录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应明确在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一定的分数扣减或价格增加。具体标准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5%的减分,二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7%的减分,三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10%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5%的加价,二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7%的加价,三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10%的加价。 第二十二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做出的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内容操作执行,即自记录生效之日起至记录失效之日止,禁止被记录供应商参与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能够认真进行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客观情况对其进行告诫,不予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被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和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记录后,如能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记录后1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诚信行为发生的,经供应商申请并报做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在记录有效期截止后,撤销网上公示信息,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缩短记录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31日废止。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4号)及《关于加强我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的补充通知》(津财采〔2009〕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