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古树名木是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宝贵的人文和自然财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全市古树名木数量众多,保护好古树名木,对于弘扬宁波悠久的历史文化,普及林业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形成关注古树名木、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要完善古树名木挂牌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或石碑,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树木编号、立牌时间;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对濒临死亡的古树名木,要尽快组织专家开展会诊和抢救工作,使古树名木再度焕发生机。

  (二)要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实行定期报告。要健全古树名木档案,建立网络查询平台,为广大市民查询鉴赏和参与认管认养提供方便。

  (三)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保护措施。要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设置保护性栅栏、支架支撑、避雷针,有针对性地开展填堵树洞、防治病虫害、灌水施肥等复壮管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各项建设工程要尽可能地避开古树名木,必须要移植古树名木的,须按规定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充分论证,并有稳妥可行的移植、保护方案后才能组织实施。对违法采伐、毁损古树名木的(含古树名木所有人),都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明确管理责任,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城市管理(园林)部门要负责管理好城市的古树名木,林业管理部门要负责管理好农村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所在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好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要积极鼓励其它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