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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报送报告格式

  


  一、标题

  

  统一为“××市(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报送的报告”。

  

  二、正文

  

  正文包括案件名称、来源、基本案情和查处整改情况四部分。案件农件按以下格式和要求表述:

  

  (一)  案件名称。

  

  明确地区、违法主体和违法类型。如××市(州)××县(市、区)违法占地建设××案、××市(州)××县(市、区)违法批地案、××市(州)××县(市、区)违法勘查矿产资源案等。

  

  (二)  案件来源。

  

  明确案件来源渠道,如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巡查发现、12336群众举报、信访反映、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转办等。

  

  (三)基本案情。

  

  1.违法时间。其中涉及合法用地、用矿的,应明确表述具体征地批准时间、供地批准时间和动工建设时间、矿业权审批登记时间、勘查开采时间;违法用地、用矿的,应明确表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制止和立案查处时间。

  

  2.违法地点。应明确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组。

  

  3.违法主体。应明确表述实施违法行为的法人、公民(姓名及身份)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实施批准的机关、单位或者部门。

  

  4.地类或矿种。对于违法用地的,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的地类,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为标准,以实施违法行为时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判定依据。对于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明确表述涉及的矿种。

  

  5.面积或数量。对于违法用地的,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面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面积、供地面积;占用耕地或者基本农田的面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实际占用的面积,应单独表述。计量单位统一为亩。对于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明确表述违法开采的数量、价值及违法所得(其中属于越界开采的,应写明越界面积或深度)。

  

  6.用途。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是否符合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必须说明批准机关和时间;涉及新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必须说明涉及土地在两轮规划中的具体情况。

  

  7.审批。对于违法用地的,应明确表示涉及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情况;土地预审、先行用地情况;项目立项情况;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批准情况;供地批准情况;涉及批准文件的,应注明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对于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明确表述是否经过登记发证,经登记发证的,应明确表述矿业权人、矿种、许可证类型、许可证号、批准机关、开采方式等。

  

  8.补偿。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支付情况等。

  

  9.现状。应明确表述对违法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时,所占用土地的现状,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具体建设内容、建设面积、进度、勘查开采现状等内容。

  

  (四)查处整改情况

  

  明确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人、对事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已落实到位的,对人的处理需明确到职务、姓名、被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程度;对事的处理应说明拆除、复耕复绿、没收、罚款、停止开采、移送司法机关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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