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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22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2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函〔201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三、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各单位要对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时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应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和意见。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起草单位要记录建议和意见,并加以研究,说明采纳情况,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才可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

  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签发程序。各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收文。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随文报送有关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并由本单位或联合发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其中起草说明包括制发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文后,按职能分工分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处理。相关职能处室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能处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呈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领导审签。

  对发布时间紧,涉及面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提请市法制办提前介入。市法制办承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自行按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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