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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