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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严格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严格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严格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严格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严格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六)严格谈心谈话制度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及征求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制度。 三、检查考核方式 以常态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考核和年终集中检查考核方式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以百分制进行考评;惩防体系建设检查以“出色完成”、“按期完成”、“基本完成”、“未能按期完成”四个等次进行考评。 四、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日常管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1. 为了实现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监督在先,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定期讲廉政党课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使党员干部守住党纪国法的红线,廉洁自律的防线和思想道德的底线。缺乏日常性工作的,做好记载,在年终集中检查考核时扣分。 2. 为了实现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坚持谈心谈话、任前廉政知识考试、任前廉政谈话和征求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等。不能持之以恒坚持的,做好记载,年终检查考核扣分。任前廉政知识考试不合格的,半年后补考,补考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全州正县处级“一把手”每五年要进行一次廉政知识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在凉山日报予以公布;考试不合格的半年后补考。 3. 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到位,“一把手”负总责差,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不在状态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做好记载,年终检查考核扣分。 4. 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制度执行力不强造成的问题,做好记载,年终检查考核扣分,后果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 5. 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协办质量差,不按时按质完成信息报送、总结报送的,做好记载,年终检查考核扣分,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 (二)年终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1.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 80 分及其以下的、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评定为“未能按期完成”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 90 分以上的、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评定为“出色完成”、“按期完成”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优先评先评优,优先提拔任用。 4.坚持实行“一年一考核、两年一表彰”的奖惩激励机制,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前茅的党政班子由州委、州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5.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连续两年在 80 分及其以下的、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评定连续两年为“未能按期完成”的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实行诫勉谈话。 6. 考核检查结果的运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 五、实施与监督 (一)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结果运用细则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政府抓好本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本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细则。 (四)本细则由中国共产党凉山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