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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五)所有新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有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立标养室或标养箱。严禁预拌混凝土供应商代为制作与养护混凝土试块。

  2、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压实度、弯沉值检测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检测频率实施,对于不合格部位应扩大检测面,对不合格问题责任主体必须研究方案进行加固、返工等处理;

  3、沥青混合料面层必须进行总厚度和上面层厚度检测,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生产沥青混合料的企业必须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成立专项试验室,经考核符合要求,方可从事沥青混合料的供应。并按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单跨超过40m或总长超过100m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桥梁,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扩建、改建桥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动静载等检测。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及执法力度、开展建立市场信用评价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对质量通病的治理,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实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着力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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