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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7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工作。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经、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五条  征地项目依法确定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起草预征地公告,报市政府批准。

  

  预征地公告应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第六条  区政府收到市政府预征地公告后,在拟征地的村、组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公布,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八条  开展征地调查。 发布预征地公告的同时,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征地红线图、组织征地测量放线,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和村,配合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村组农业人口数及需要安置人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包括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下同)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拒不配合的,调查结果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和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签字并进行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应当配合征地调查,对阻挠征地调查,拒不提供有效权属证明,造成调查不实、漏项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听证的,须在接到《征地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条  组卷报批。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定),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以上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政府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时向区政府下达《集体土地征收通知书》,由区政府负责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方案公告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批准文件拟定,经市征地事务机构审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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