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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10]32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涉博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事宜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涉博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事宜的公告

  (沪食药监食安〔2010〕327号)


  

  根据卫生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涉博健康相关产品临时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博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范围

  首次进口以下需要进入世博园区展销及免费发放的健康相关产品,参展商应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或备案申请:

  1、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4、保健食品;

  5、特殊用途化妆品;

  6、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涉博健康相关产品许可程序

  参展商应持《进口供博产品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一)和《进口供博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二)所规定的材料,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或备案申请,我局将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或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

  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受理要求的涉博健康相关产品,我局将及时组织评审,并在以下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2、其它涉博健康相关产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其它事项

  1、通过我局行政许可或备案审核,取得行政许可批准通知、临时许可的批件或备案凭证的,其有效期均至2010年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结束。

  2、涉博健康相关产品仅限于世博园区内展销或免费赠送;其包装上可免于标注批准文号(备案凭证号)和标志。

  3、前期已经向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目前尚未出具审批结论,且需要在世博园区内展销的涉博健康相关产品,可同时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前期已经获得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的进口健康相关产品,无需向我局重复申报。

  4、受理地点与联系电话: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河南南路288号一楼,电话:63356017)、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参展者服务中心(电话:22063104)或世博园区后滩二号仓库236室(电话:22065025)。

  附件一:《进口涉博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二:《进口涉博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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