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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

  

  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4.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具体包括:确定本乡(镇)牵头及协办机构,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乡村保险服务网络;以第三方身份见证保险经办机构与协保员委托协议签订,监督双方认真履行协议;联合保险经办机构召开乡村干部、协保员农业保险工作布置会,动员、部署农业保险工作;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建立大灾应急预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组织发动村“两委会”,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5.村“两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照本意见规定的承保、理赔操作流程,支持村协保员履行工作职责。

  

  6.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政府的引导、支持和组织推动下,承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具体包括:依托基层政府或组织建立完善保险服务网络,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对乡村协保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实行“见费出单”,做到承保到户,并发放相关单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承保农户的防灾减损工作;及时查勘,合理定损,快速理赔,足额赔付。

  

  三、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7.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形势发展需要,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8.全面建立县级分支机构,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9.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依托基层组织机构的有利条件,年内在中心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在其他乡(镇)和行政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和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现服务网络乡村全覆盖。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管理,营业场所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协助提供,工作人员由保险经办机构员工和乡(镇)、村协保员组成,必要的办公设备由保险经办机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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