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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要求,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及业务活动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挤占挪用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认真纠正和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违规放贷、违规抵押担保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要充分认识继续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地按照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房改〔2008〕116号)要求成立的专项治理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按照省政府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和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纠风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配合,履行职责,把专项治理纳入年度工作,实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专项治理的重要手段,认真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执行,管理机构内控机制建立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排查分析管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加强关键环节监管,适时开展明察暗访等形式检查,及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推进纠风工作深入有效开展,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专项治理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整改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年度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五)认真总结分析。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源头治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及时总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并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等方式,向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重大问题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 请各地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