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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0]25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0]251号 2010年5月31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22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分别为8090元、8575元、9061元和735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六、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于6月1日15:00时前将价格调整后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附件:海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升

  

序号

品名

金额

1

90号汽油

6.83

2

93号汽油

7.39

3

97号汽油

7.85

4

0号柴油

6.34



  说明:1.以上汽油含0.90元/升车辆通行附加费,0号柴油未含车辆通行附加费。

  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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