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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电[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10〕22号)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安庆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90#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7995元,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726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具体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具体见附件。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中石化、中石油安徽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和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六、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经销单位,在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出台时,要抄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八、各市要在6月1日16∶00时前将汽、柴油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传真电话:0551-2650361)。

  

  九、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安徽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安徽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0年5月31日

  


  附件:

  1、安徽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元/升

  

吨价

90#乙醇汽油

93#乙醇汽油

97#乙醇汽油

0#柴油

-10#柴油

7995

8475

8954

7265

7701

升价

90#乙醇汽油

93#乙醇汽油

97#乙醇汽油

0#柴油

-10#柴油

5.97

6.38

6.76

6.27

6.65



  

  2、安徽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乙醇汽油

93#乙醇汽油

97#乙醇汽油

0#柴油

-10#柴油

7695

8175

8654

6965

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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