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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须向市市容部门申报,经实地勘察后,由市市容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市容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奉行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市容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6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阜政办〔200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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