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食药监市[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解除暂停销售决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作措施的申请。

  

  (二)企业整改报告,内容包括该药品、医疗器械在暂停销售地区经销情况说明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经营企业及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一份,被委托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原件;在电视、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光盘,并提供刊播的具体时间。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七)违法广告药品在全区进行暂停销售的,应提供由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该药品合格《检验报告书》;在部分盟市进行暂停销售的,应提供由违法广告发布地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该药品合格《检验报告书》。

  

  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当事人,应提供经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书》。

  

  第八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做出不予解除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更正启事》参考样式

  


  标题:“xxx”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更正启事

  

  内容:xx省(区、市)xx公司生产的xx药品(医疗器械),因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进行虚假宣传,已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为消除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所造成的影响,我公司已改正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接受了行政处理,并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给广大消费者造成的误导表示歉意。

  

  企业名称:xxx (签章) 日期:

  

  (注:《更正启事》应在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媒体相应版面按1:1的比例进行发布,更正启事不得有其他内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