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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2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陈立新 陈恺民 电 话:010-68205578,68205569 邮 箱:chenkm@miit.gov.cn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