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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报企业 (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