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中总协[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在海南举办“会计司法鉴定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在海南举办“会计司法鉴定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中总协〔2011〕44号)


  

  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分会;

  各副会长单位,各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市场经济交易各种潜规则,感到非常困惑。为帮助各级领导和企业管理及经营者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自身保护能力,确保企业健康稳步发展,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与各分会和各地方协会协同、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承办,确定2011年10月、12月在海南培训基地举办两期“会计司法鉴定高级培训班”。

  现将培训班方案予以印发,欢迎各地方协会、分会,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学习。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会计司法鉴定高级培训班”具体安排

  


  主管主办单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联合协办: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分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海南培训基地

  承办单位: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一、时间地点

  时间:第一期 2011年10月15-20日

  第二期 2011年12月17-22日

  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二、培训对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高层管理人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司法、金融、投资、纪检、监察等单位财务、审计主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审计工作人员。

  三、授课专家

  拟邀请司法部门专家、会计司法鉴定专家授课。

  四、培训内容

  1,职务犯罪与罪名辨析 。

  2,会计舞弊与会计司法鉴定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标准为每人2650元(含师资、教材、资料、场租、组织管理等培训费和考察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另付,标准为300元/人/天 (住宿按二人合住标间计;如需住单间,另加收140元/人/天);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地方协会、分会组织人员参训,会长、秘书长亲临到会的免收培训费和食宿费。

  收款单位: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开户银行:农行海口市财政大厦支行

  帐号:21-106001040000532

  注:

  1、通过银行汇款时间最迟为开班前一周,请在汇款时注明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并请在报到时携带汇款凭证复印件。

  2、也可在报到时现场缴纳相关费用。

  3、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六、报名办法

  各分会、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各会员单位和各相关单位可统一报名;个人也可直接报名。

  请报名参训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表》(附后),报送(传真)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培训部或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培训文件请参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acfo.com。

  七、培训证书

  培训学习期满、考核合格,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结业证书》;获得该证书,表明已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计划规定的本年度专业学习任务,可到有关部门申请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八、报到方式

  第一期:2011年10月15日 海口美兰机场全天接机。

  第二期:2011年12月17日 海口美兰机场全天接机。

  九、联系方式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培训部

  咨询电话:010-88191832、88191867

  联 系 人:姚国贤 桑立强

  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咨询电话:0898-68583909、68531504

  传真:0898-68555190;

  联 系 人:刘德新。

  

  附件二:

  
“会计司法鉴定高级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姓 名

性别

职 务

联系电话

特殊用餐

说明

单\双间

说明

      
      
      
      
      
      
      
      
      
      
      
      
      


  注:(1)本报名表复制有效;填写后请传真至0898-68555190、010-88191832。

  (2)需用清真餐(有忌口)的,请在特殊用餐栏内加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