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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容办[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津容办〔2011〕160号)


  

  委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此规定。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危害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稳妥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包里犯罪事件,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宗教问题、敌对势力破坏等引发,参与人数较多,通过一定组织联络方式,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罢课、罢市)、非正常集体上访,围堵、围攻、冲击党政军机关或要害部门、公众聚集场所,阻挠重点工程建设,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城市道路等重要交通线通行,聚集械斗以及打砸抢烧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以及可能或已经严重妨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党组(党委)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联合指挥机制,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教育疏导为主要工作方式,以适时打击敌对势力和违法犯罪分子为重要工作手段,及时发现预警,稳妥有效处置。

  

  第四条  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委稳定工作,并履行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各单位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维稳工作,并履行本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生较大和一般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随时上报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五条  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处置指令;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委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建议。

  

  委群体性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按照委领导小组指令,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完成现场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离。

  

  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职责参照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职责。

  

  第六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及处置工作负总责任,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在委和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预警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员队伍,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委信息情报收集、研判力度,及时发现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把握重大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第八条  各单位在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加大时,要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按照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人数规模、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布内部预警信息,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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