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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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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整治(质监部门负责)。

  

  1.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整治力度。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品种以及主要销售流向,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小作坊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严格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自觉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记录等主体责任制度。实行强制抽验,定期对小作坊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小作坊食品标识标注管理,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必须附加食品标识,严禁含有虚假、扩大内容。对于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高仿”、“取大名”等标识标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标识标注以及不具备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2.加强对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不再符合或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大对面向农村销售、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制度。对于制度不落实、内容不真实以及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综合整治(餐饮监管部门负责)。

  

  1.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综合整治。以农村中小学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开展农村学校餐饮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农村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照餐饮服务许可标准,逐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督促农村中小学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严把原料进货关,做好原料采购台账记录,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落实餐饮安全公开承诺制度,要求农村中小学校长签订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建立农村中小学食堂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将农村中小学食堂全部纳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网管理。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堂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餐饮安全基本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当地教育部门通报。

  

  2.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管理责任。农村中小学要制定完善学校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校长、分管校长、食堂负责人、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员四级责任体系,落实校长是学校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食堂硬件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督促学校落实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中小学食堂的检查指导,着力改善学校食堂软硬件条件,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或“三无”食品进入学校,全面提高农村中小学餐饮安全保障水平。

  

  3.加强农村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指导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加大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开展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中小学食堂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知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加大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状况整治力度,做到场所环境干燥卫生,上下水通畅,加工设施设备与用具保持清洁、存放整齐。加大无证经营和违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对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等农产品监管部门负责)。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监管,加大对以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综合整治,以规范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饲料生产加工环节添加非法添加物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兽)药经营档案制度,全面推行农(兽)药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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