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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凭证入学和免疫接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对新生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等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的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工作。尤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聚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等的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消除免疫空白。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免疫疫苗接种点的监管、指导和评估工作,一旦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接种情况,要及时、规范和有效处置。卫生和教育单位要共同做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一旦发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情况,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六)加强消毒隔离和病媒生物防制。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对环境和设施、设备、用具等的日常预防性消毒措施;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终末消毒等。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季节特点开展蚊虫孳生地检查与控制以及食堂和宿舍防鼠、防蝇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学校的技术指导与支持,病媒生物危害严重的学校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控制。

  

  (七)加强健康教育与宣传。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学前对学校校医、保健教师等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教育,使其熟悉各种重点传染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报告。指导学校结合入学教育和日常教学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与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争取学生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使其主动配合做好学生的日常健康观察,学生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

  

  三、加强合作督导,确保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绩效管理,定期开展指导、检查、考核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学校日常预防性消毒、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学校卫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与自纠;在每学期开学前,应组织进行学校卫生大检查,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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