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科技字[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认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我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92813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使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根据行业科技发展需求及科技资源条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行业研发中心认定指南,指导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行业研发中心认定指南要求并具备行业研发中心建设条件的单位(即依托单位),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及认定指南的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研发中心申请函;

  (二)《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

  (三)《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申报单位应将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期报至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并将电子版按要求发送至相关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属于地方管理的依托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隶属中央管理企业的依托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须经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  初审。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通过审查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评审。

  第八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专家组依据行业研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及申报材料,按照召开预备会、听取汇报及核实材料、实地查看、抽查询问、集体评议等环节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综合评议。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现场评审报告,组织由交通运输部内有关司局领导及专家组正、副组长组成的综合评议组,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组织答辩),确定最终认定结果,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条  现场评审专家组构成。现场评审是行业研发中心认定的重要环节,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专家组由七人组成,包括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用户代表等。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由组长独立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专家组主要了解行业研发中心的组建情况,全面核查行业研发中心在基础条件、人才结构、科技活动、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现状与问题,并据此评估其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现场认定评审报告,在当日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与认定的有关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查出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认定的取消行业研发中心资格并严肃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