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大力加强社有企业建设

  

  (一)大力推进社有企业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对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收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社有企业改制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带动力强的大型现代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着力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企业集团。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要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加快基层社改造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经营实力和服务功能,将其建设成为集商品经营、专业合作、综合服务于一体,多功能、复合型的为农服务平台。各地区在小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乡(镇)、村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维护基层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市)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强化联合社自身建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为农民的专业合作服好务。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稳定,明确其职能任务,科学合理核定编制,县(市)及县(市)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速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