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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六、相关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八、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要注重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仍按郑政文〔2009〕316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