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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按本办法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5日内予以办理。仍不按时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落实奖励政策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原《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汕府办〔2005〕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