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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统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开展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委、重庆市农委、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开展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渝统发﹝2011﹞31号)


  

  各区县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城乡建委、农业局、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根据国家8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市林业局联合发文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通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全部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

  

  三、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统计频率为季报。

  

  四、组织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由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委、重庆市农委、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市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重庆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设计、指标解释(另发)和业务指导,搭建部门信息网报平台,审核、汇总部门基础数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采集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予以实施。

  

  重庆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各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数据。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区县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统计,组织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重庆市城乡建委负责公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重庆市农委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区县农业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相关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市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相关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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