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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办发[2011]37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电子文件归档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电子文件归档的通知

  (杭建办发〔2011〕3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建设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档案高效存储和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建设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须一并移交与工程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电子文件主要包括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两大类。

  二、本通知要求归档的电子文件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文字、图纸等进行转换,并能被计算机读取的扫描件。

  三、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由形成单位负责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后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四、建设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归档工作,其归档范围和技术标准等,应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规定执行。

  五、建设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确保电子文件的归档质量,保证归档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双套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在按规定移交一套纸质文件的同时,还应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建设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归档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适时组织检查。

  八、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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