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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冀商机电字[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商机电字[2011]4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1]858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1、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辖区内相关企业传达本通知精神,并依据(商产出函[2011]85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组织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请于9月5日前将所在辖区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申报材料汇总并审核后报省商务厅。

  2、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是会同海关和质检部门核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业绩、境外营销服务网点证明等项材料。

  3、相关企业要依据有关条件和规定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初审工作把关不严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申报材料(一式叁份)

  1、各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各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3,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2、4,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2)2010年、2011年1-8月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件-5)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3)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件-6)、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

  (4)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商务部自2011年起已不再进行年中资质调整,请各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各自出口计划,慎重选择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2、2012年起,将进一步明确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要求,并依据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进行分类管理;

  3、其他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

  4、企业申报材料要用彩色纸隔断相关材料排序后胶印装订。材料封面统一上标 “2012年河北省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材料”,下标“申报企业名称”,材料加增“目录”。

  

  河北省商务厅联系人:于静洁  电话:0311-87909525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1]858号)(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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