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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规范药品采购。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十)建立完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市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省相关规定要求,加快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同时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明确工作步骤,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有序推进。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改革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推进工作方案。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已经完成核编定岗工作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岗位设置方案,并严格按照岗位竞聘规定组织竞聘上岗工作;已经开展竞聘上岗工作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补充完善工作方案,规范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核编定岗工作,尽快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9月中旬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市有关部门要指导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核基础上,由县(市)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各县(市)区要于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于9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考核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改革纪律。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职能,加快推进综合改革工作。县(市)区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级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参与改革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