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综[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7
【实施时间】 2011-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具有工作涉及面广、调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对监测调查工作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的调查工作条件。

  

  (二)明确部门职责。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是国家调查任务,在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牵头,各级调查队、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工商、商务、农垦、森工等部门要对监测调查工作给予支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省农垦总局要支持国家统计局农垦调查队在本系统开展监测调查工作。省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商务等部门要配合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对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协调性进行评估,根据本部门掌握的情况正确分析和判断畜牧业生产变化趋势和调查数据的准确程度,对数据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各级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每年年底监测调查的规模养殖户和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工作。调查、统计、畜牧兽医、商务等部门要建立主要畜禽调查数据资料共享机制。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依托监测调查数据资料积极开展主要畜禽生产的分析和预警。各被调查单位(户)要全力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回答问题,认真记录调查台账,填写调查表。

  

  (三)强化经费监管。对于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和生猪调出大县监测调查所拨付的专项调查经费,各地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全额用于监测调查,坚决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现象。同时帮助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做好辅助调查员的选聘、任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辅助调查员的调查补助按时足额发放。

  

  (四)维护统计权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全省主要畜禽监测数据作为所调查品种的省级法定数据,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监测调查数据作为各有关县(市、区)的法定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核定确认,不得对外公布使用。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调查、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监测调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