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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政策衔接。各区县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与原孤残儿童救济政策的衔接工作。2010年1月1日前经批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自2010年1月起,按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2010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社会散居孤儿,经批准自申请受理之月起发放或差额补发基本生活费。 (五)监管检查。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孤儿信息报送工作,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辖区范围内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等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生活费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