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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20日-9月2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央在甘和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中确定的排查整治范围、内容和方式,结合实际,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对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技术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作业场所的生产条件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登记在册尚未治理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规定整改期限,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逐项予以整改;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杜绝各类生产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严防“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违章行为发生,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各地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的督查检查组,重点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工作进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监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省安委会将分别于9月和12月对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挂牌督办阶段(10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甘安办发〔2010〕46号)要求,对排查出的各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政府挂牌督办,10-12月每月5日前,填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汇总表》(见附件2),切实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总结上报阶段。各地安委办和各部门要于8月20日前,向省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9-11月每月5日前,填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11月16日前,报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做到心中有数,实施分类管理。对安全基础薄弱的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给予指导帮助,进行重点监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相应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和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细致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逐步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强化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三)切实加强社会监督。要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组织、正确引导的原则,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引导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保障职工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注重总结推广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督实效。 附件:1.甘肃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汇总表(略) 3.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4.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