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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国资统[2011]312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从事担保典当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从事担保典当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1〕312号)


  

  各所出资企业:

  

  目前我委部分所出资企业已获得主业核定并取得从事担保、典当业务的资质,开展了相关的业务工作。近来我市担保、典当行业出现了一些问题,涉及的金额和造成的影响较大。为防止企业因操作不当、风险控制不力、管理不严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就加强担保、典当业务风险管控通知如下:

  

  一、相关企业要依法经营。不得损害股东、社会、客户利益;不得从事法定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法定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二、相关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要制定适合企业需要的业务交易指导原则,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操作系统;二是要制定业务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构层次设立和运行,对业务风险高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审批。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作用。四是要建立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对风险状况、盈亏状况和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和报告。五是要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相关企业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机制。一是要设立风险管控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二是要建立适当的高风险业务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要严格管理市场风险,能够及时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水平。四是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四、相关企业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相关领域的市场运作。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三是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五、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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