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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大力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并依法执业。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镇(街道)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以区市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区市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同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安置费用由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落实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保优惠政策,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使用基本药物。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服务包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在确保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的提高服务数量的前提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资金的协调管理,实行单账核算,保证基金收支平衡,以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履行基本医疗职能的积极性,促进机构正常运行。

  扩大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试点开展血友病、高血压、重症精神病等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纳入到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其中门诊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由原20%提高到30%;门诊报销总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四)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以及各区市具体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市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再研究提出我市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加快推进镇村一体化和村卫生室信息化“两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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