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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确定另予重奖的,在本案件结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线索源于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受奖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性别

 

举报

事由

 

 

举报级别

货值金额

报奖金额

案件承办部门

申报建议

 

盖 章

年 月 日

最终审批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  件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机关存留一份,报送财政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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