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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财社[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关于对我省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川财社〔2011〕11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今年1-6月,全省物价上涨幅度已达到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条件。为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和2011年春季学期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大中专学校(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100元;对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80元。

  二、补贴资金安排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具体办法是:

  (一)向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按学校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向其他各类困难群众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总水平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省本级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补助;对自治州、自治县、民族待遇县补助50%,对扩权试点县(市)补助40%,对成都市补助10%,对其他各市补助22%。

  省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安排。各市(州)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上述补贴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可结合当地消费价格水平变动情况和财力情况,自主决定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自行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补贴对象的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临时价格补贴原则上应于2011年8月底前发放到补贴对象,最迟不得超过9月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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