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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9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常委会议纪要(十届〔2010〕第89号)精神,设立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的独立正厅级建制,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省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二)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提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拟订中央、省下达的各类扶贫资金与项目的分配方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与项目的备案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承担省外、境外帮扶我省的联系、协调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省直机关、中央在黔单位及驻黔部队的定点帮扶工作。

  

  (五)负责联络协调省领导集团帮扶及其他涉及扶贫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特殊困难地区的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连片开发工作。

  

  (七)统筹、协调信贷扶贫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龙头企业的资格审核、引进和扶贫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科技扶贫和生态建设工作。

  

  (八)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九)负责协调、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十)组织开展扶贫开发的统计、动态分析、宣传教育和经验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管理、公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承办扶贫系统人员出国(境)的组织协调、政审报批等工作;拟订全省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综合调研。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政策理论研究、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扶贫开发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政策文件,并会同有关方面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本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维护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合法权益;负责扶贫开发信息宣传和扶贫项目的网上申报、立项、公示、审批、实施、监管等过程的政务公开;负责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减贫摘帽”工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扶贫开发项目库建设工作;负责贫困村住户固定观测点建设工作;负责扶贫开发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绩效考核。

  

  (五)产业化扶贫处。

  

  拟订草地生态畜牧业、蔬菜、油茶、优质干(鲜)果、竹(药)等科技扶贫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生态建设项目、重点扶贫项目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承担国务院扶贫办、省人民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产业化建设科技扶贫任务。

  

  (六)项目管理处。

  

  负责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的综合治理、连片开发工作;负责整村推进、特色产业等扶贫项目的备案审查、跟踪管理和检查验收;指导整村推进规划和年度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扶贫项目补助标准和招投标工作;参与计划生育“三结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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