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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浙政发〔2011〕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4年我省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调整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为更加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将按季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改为按月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并将其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价格指数编制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负责。

  三、改革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四、适当提高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改为按月计算价格补贴后,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一定倍数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价格补贴金额,倍数在1.5-2倍之间,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度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各地倍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元。

  其他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五、改革价格补贴发放办法。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逐月按照月价格指数涨幅计算价格补贴标准,在每季末月价格指数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六、明确资金来源和保障。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欠发达地区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发放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七、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发放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联动机制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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