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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1〕56号)


  

  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绿色建筑法规标准体系、绿色建筑新技术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水平,努力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不断提升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各地实际相适应,充分利用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法制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推动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总体目标。争取到2015年,全社会绿色节能意识明显增强,在全国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新建建筑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进一步提高,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比2010年提高20%以上。城市建筑节水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有水平下降10%。住宅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占当年竣工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住宅全装修模式进一步推广,全省全装修住宅面积占当年新建住宅竣工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物业服务进一步发展,全省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建筑集约用地。

  1.完善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市布局,县以上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减少城市出行交通,减轻城市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能耗。提升城市用地尤其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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