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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科技发[2011]43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接上页]
第十二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探索科学适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确保行业研发中心的顺利建设、高效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审议行业研发中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保持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与相对稳定性。

  第十五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鼓励科研、开发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拓展技术市场。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定期对行业研发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行业研发中心应严格实施既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行业研发中心既定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无法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的行业研发中心,交通运输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取消行业研发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认定的行业研发中心授予铭牌。铭牌的中文名称为“xxx行业研发中心(交通运输部)”,英文名称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n xxx , ministry of transport , prc”。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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