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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30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7
【实施时间】 2011-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2012年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2012年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农委[2011]305号)


  

  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现代农业发展,我委制定了《2011-2012年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

  


  
  
2011-2012年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农业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切实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通过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对2011-2012年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9]54号)的精神,2011-2012年本市地方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将继续贯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新机制”原则,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重点支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解决和突破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促进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扶持对象及实施主体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相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较高生产管理水平和较强技术力量;

  

  (三)具有一定的产业带动辐射能力;

  

  (四)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自筹资金投入能力。

  

  三、扶持方式

  

  2011-2012年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安排资金统筹给予补贴,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25%。

  

  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对直接带动本地农民增收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冷链建设项目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项目受益主体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建设内容

  

  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重点解决若干生产、加工环节突出问题,主要扶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生产和加工必备的仓库、温室、检测室、冷库等生产性基础设施;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田间工程;输变电线路、电压增容设备、围墙、冷藏车辆等生产性辅助设施;质检、制冷、加工等方面的仪器设备(纳入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不在本项目扶持范围内)。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生产性设施、仪器设备补贴。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区县农委作为项目申报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推荐申报2-4个项目(每个年度1-2个项目)。

  

  (二)区县农委应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供求分析及预测、项目地点选择和生产工艺技术分析、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土地规划和环保措施等(一般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

  

  (三)区县农委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正式行文报送市农委。

  

  (四)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筛选确定年度扶持地方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六、项目建设和验收

  

  (一)区县农委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等工作。

  

  (二)规范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范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工作的前提下,先行开展自验工作,做好项目档案。在此基础上,区县农委会同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区县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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