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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9 〕 10 号)精神, 鼓励持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规范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 申领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 创业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创业资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建立市创业资助资金。 各区视情况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区创业资助资金。 二、 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持证人员以本人名义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应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 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 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带动就业不少于 5 人 (带动就业的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月以上) , 依法纳税; (三)创业资助项目具有可行性。 三、 资助的标准 创业资助的标准按带动就业人数、纳税情况及经营情况确定为三个等级: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经专家论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创业效益或带动就业特别显著的,可适当增加资助额。 创业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四、 申领发放 (一)申请 每年 8 月份集中受理,超出受理时限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申领。 持证人员根据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向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2 、 《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3 、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5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 6 、创办企业的需提供公司章程; 7 、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简介; 8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初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在次月 10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次月 25 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评审、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专家评审团,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下发资助通知。 (四)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 管理和监督 (一)创业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 人力资源和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创业资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创业资助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并负责对创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评估。 (二)创业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该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创业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创业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 其它 (一)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 2009 〕 280 号、杭财社〔 2009 〕 96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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