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村民委员会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答复,方案由县、乡镇、村各留一份存档;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统筹施工的办法实施。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标准:东部地区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5元;中部地区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西部地区的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筹劳标准: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第十九条 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山东省村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集的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闲期间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东、中、西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 第二十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应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