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确定另予重奖的,在本案件结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线索源于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机关存留一份,报送财政部门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