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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909号)精神,定于2011年8月-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各地发卡企业对《通知》的落实情况,推动发卡企业建立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各地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等发行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重点发卡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地发卡企业对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等方面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8月下旬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其中, 8月下旬-9月5日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阶段;9月6日-9月10日为宣传动员和检查前培训阶段;9月11日-9月30日为发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四、检查要求和方式 (一)建立重点发卡企业目录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拟检查的重点发卡企业目录,重点发卡企业目录内企业数量,原则上30-50家。 (二)检查比例和数量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非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不得少于10家。省商务厅对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不少于重点发卡企业总数的10%。 (三)企业自查自纠。发卡企业应按《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对照企业实际发卡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写。对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发卡行为,发卡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现场检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查阅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制度、发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询问发卡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发卡企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当地单用途预付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听取对下一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公众通过12312等渠道投诉、举报的发卡企业,可采取暗访、抽查的方式了解情况。如有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相关执法部门,责令企业整改。 五、组织领导 省商务厅建立由分管厅长为组长,市场秩序处牵头,规财处、市场建设处、商贸服务处、市场运行处、监专办等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对各市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本着“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要组成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科室同志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并视情况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开始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召集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宣讲政策精神,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以消除发卡企业的顾虑,同时并公布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渠道,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六、检查情况反馈及处置 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发卡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不配合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违规发卡企业,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发卡企业,应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