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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124号)和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充分发挥居(村)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的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申(投)诉举报渠道,现就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联络点“五进”工作的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发挥联络点的社会监督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推动联络点的工作领域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延伸,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食品消费理念,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推进食品安全社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使联络点的“宣传站”、“监察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申(投)诉举报渠道更加畅通,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不断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

  

  各分局以联络点为活动载体,聘请联络点联络员兼任食品安全监督员,通过发放聘书、明确职责、开展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各分局要结合联络点推进工作,聘请联络员兼任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方式、任期和考核奖励办法由分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1)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辅导。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橱窗和展板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专题宣传辅导,介绍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及有关食品安全知识。

  

  (3)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收集社区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并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通过与工商所联系干部的工作互动,帮助工商部门了解社区食品安全方面的舆情。

  

  (4)提出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建议。向辖区工商所反映社区群众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工商部门依法履职、规范服务。

  

  (5)引导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解答社区群众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引导社区群众科学消费、理性维权,发挥联络点在服务基层群众、督促企业自律、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3.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各分局要通过召开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例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鼓励动员其积极做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工作。

  

  4.工商所的走访要求。各工商所要按照社区联络点的走访规定定期走访联络点,督促指导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要认真汇总核实食品安全监督员反映的信息,及时处理并向其反馈处理情况。

  

  (二)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各分局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1.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海报。各分局要在辖区各食品商场、超市、大卖场、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和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场所张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海报,确保覆盖到辖区每一户食品经营户。

  

  2.分送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各分局要通过向联络点分送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指南、食品安全消费提示、食品安全宣传小折页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3.开展社区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各分局每半年至少要举办一次社区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向社区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主要负责集贸市场管理的工商所可在管辖市场中选择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市场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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