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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提高储备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双困”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将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人才储备范畴,待就业一年内提供生活补助和免费住宿,并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储备人员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双困”毕业生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重点帮扶对象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 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到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待就业登记的福州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待就业一年内可参加一次由政府提供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参加培训职业(工种)确定,最高不超过800元(不含鉴定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在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费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60%给予培训费补贴。继续实施省“三年三万”就业见习计划,2011年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组织1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四、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水平 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回生源地登记,建立待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推荐服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毕业后两年内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投入,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与安全稳定工作 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方面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就业创业环境,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自主创业先进人物评选表彰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和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客观地认清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矛盾;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属高校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